1 《中文圖書分類法》(2007年版)類目“578.2 中華民國外交”,察其立類用意,似乎適用於1949年以前統治之大陸地區,惟就類號“578.294”與“578.298”二者來看,似乎並不適用於目前情況。 2 《中文分類法》“578.831-.877”註釋文字:“按世界區域及分國表複分”,臺灣地區號碼為“33”,職是之故,注文似乎不夠嚴謹? 3 有關“租借地”文獻,《中文分類法》類號“574.18”不知可否仿“578.2”複分?因為標引港澳等地時,如按舊表類號應為“578.294”,但目前港澳...
1 《中文圖書分類法》(2007年版)類目“578.2 中華民國外交”,察其立類用意,似乎適用於1949年以前統治之大陸地區,惟就類號“578.294”與“578.298”二者來看,似乎並不適用於目前情況。 2 《中文分類法》“578.831-.877”註釋文字:“按世界區域及分國表複分”,臺灣地區號碼為“33”,職是之故,注文似乎不夠嚴謹? 3 有關“租借地”文獻,《中文分類法》類號“574.18”不知可否仿“578.2”複分?因為標引港澳等地時,如按舊表類號應為“578.294”,但目前港澳已歸屬中國(即“中華人民共和國”),與此相關的類號“574.18”如不能仿分,則無法展開子目,港澳相關文獻也無法標引?不知是否有較妥善的處理方式,以解決棘手問題?請惠予解答,以釋疑惑。謝謝! 另外,在類號574.18中,若是要處理關於租借地的書,不知可否仿578.2複分?因為在處理香港等書籍時,按舊表類號是置於578.294。按新表構想,這些地方已屬中華人民共和國所有,而在相對應類號594.18之下,卻無類號可以複分。不知有無較好的處理辦法?謝謝
發布日期:2010年01月01日 最後更新:2020年07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