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及團體標目實務研討

國家圖書館編目組主任 俞小明

【人名標目】

  1. 原住民姓名不以實心圓點區分姓名,如:瓦歷斯尤幹。

  2. 外國人譯名於圓括弧中加註其原文姓名及生卒年,以利檢索及辨識。

  3. 除民國以後之人名外,一般中國人名前須註明朝代,惟須依規則22.2.2所列之朝代:夏、商、周、秦、漢、三國、晉、南北朝、隋、唐、五代、宋、遼、金、元、明、清,註明之。其中,「三國」涵蓋魏、蜀、吳;「南北朝」涵蓋南朝之宋、齊、梁、陳及北朝之北魏、東魏、西魏、北齊、北周;「五代」涵蓋後梁、後唐、後晉、後漢、後周及十國(吳、吳越、前蜀、後蜀、南漢、北漢、楚、荊南、閩、南唐)等。

  4. 法名的著錄:僧尼法名中如含有稱呼及尊稱者,如:菩薩、法師、上師、尊者、比丘等,亦依據規則1.1.5.5,著錄時宜略去;惟省略後有礙辨識者,仍照錄之。

    1. 漢傳佛教(北傳佛教):據考據,(晉)道安法師(214-385)以後,僧尼始以"釋"為姓;在此之前,多以其原有習慣或傳統著錄其姓氏,而不以"釋"為姓,茲臚列如下:

      1. 以國(地)為姓--例:(漢)竺法籣、(漢)支婁迦讖、(三國)支謙、(漢)安世高 (即安清,以字行)、(三國)康僧鎧等,指標2為1。

      2. 依師為姓--例:(晉)支遁 (陳留關氏子,從師改姓),指標2為1。

      3. 以"山名(或寺名) + 法名"稱呼者--例:南岳懷讓、臨濟義玄,著錄時僅以法名為主,加"釋"為姓,如:(唐)釋懷讓、(唐)釋義玄為準,指標2為1;其餘之異名編製"見"參照。

      4. "以"字號 + 法名"稱呼者--例:紫柏真可、憨山德清,著錄時僅以法名為主,加"釋"為姓,如:(明)釋真可、(明)釋德清為準,指標2為1;其餘之異名編製"見"參照。

      5. 然另有如為音譯或意譯之法名者--雖為(晉)道安以後之僧尼,其法名前亦不加"釋",音譯之例如:(南北朝)求那跋陀羅、(南北朝)鳩摩羅什、(唐)般剌密諦;(唐)金剛智等,指標2為0,其餘音譯之異名可編製"見"參照(如:般剌蜜帝)。

    2. 藏傳佛教:均不加"釋"為姓,指標2為0;同時亦依據規則1.1.5.5,除活佛轉世系統之達賴喇嘛、班禪喇嘛、章嘉呼圖克圖、哲布尊丹巴呼圖克圖、大寶法王等,另加上"世系"著錄外,例:達賴喇嘛十四世($a達賴喇嘛$d十四世);餘僧尼法名前後之"喇嘛"、"仁波切"、"呼圖克圖"、"活佛"、或"格西"、"堪千"、"堪布"等頭銜,均不必著錄。例如:索甲仁波切、耶喜喇嘛、圖登晉巴格西、格西仁隆梭巴仁波切,僅著錄為索甲、耶喜、圖登晉巴、仁隆梭巴(此四位皆為現代人,故無須加朝代)。

    3. 南傳佛教:亦不加"釋"為姓,指標2為0;若含稱謂者,如:"阿姜"、"波拉"、"隆波"、"西亞多"等,亦可略去,直接著錄其法名,例:"佛使比丘"與"佛使尊者"係同一人,宜僅著錄"佛使"即可,其異名可編製"見"參照。然若略去稱謂僅存單名者,恐礙辨識,且不易取作者號,則可保留稱謂,例如:"阿姜查"、"阿姜曼",仍著錄為"阿姜查"、"阿姜曼"。(此可依各館編目政策決定)

  5. 筆名的著錄:首要判斷仍以是否"著稱"為原則(依據規則22.1.1),該筆名若選定為標目,則凡於姓氏參考資料可查考為"姓"者,其指標2仍為1,以姓氏著錄,例:金庸;若其筆名無姓氏,則指標2為0,以名字著錄,例:墨人、玫瑰等。

  6. 譯名標目:首要判斷亦以是否"著稱"為原則(依據規則22.1.1),其選擇優先序:依次為:

    1. 權威記錄所用譯名

    2. 在編文獻使用譯名

    3. 權威記錄中相同姓氏所用譯名

    4. 中央通訊社所編《標準譯名錄》中所用譯名。

    5. 編目員自行翻譯

  7. 相同標目之區分:標目後於圓括弧中加註籍貫、專長(或生卒年)。→目前中文名稱權威資料庫中有以"學科專長"為區分者(尤以學位論文中同名同姓者極多);亦有完整包含生卒年為區分者。但若仍有疑難不可考之標目,如推知其為不同人,則仍分立標目,惟加說明註。

【團體標目】

  • 團體標目涵蓋之範圍包括:政府機關、公司行號、宗教團體、學會、協會、學術及教育機構、專業組織、會議、展覽、演藝團體、競技大會等。

  • 標目相同之不同團體需以地名為限制詞(qualifier)時,其著錄形式需參考規則第二十三章。

  • 一般外國機關團體原名中若無國名時,無須自行加入國名譯出。例:布拉格交響樂團(Praque Symphony Orchestra),無須譯為捷克布拉格交響樂團。惟若為外國政府機關則應冠國名於前。例:Tag 71_ 01 $a美國$b農業部$b水土保持署$c(United States. Department of Agriculture. Soil Conservation Service)

  • 機關團體分多層級時之著錄原則:(參閱規則24.2.4.4及24.2.5)
    無論各級政府二級以下單位或一般團體名稱,若下級單位之名稱本身不足以區辨者,須冠其上級單位之名稱;而中間層級之單位,若無助於辨識者,可省略之。惟實務上,所謂"不足以區辨"、"無助於辨識",均非客觀之標準,極易造成前後不一致之情況,影響取號及造成館藏之分散,故建議團體主標目原則上仍以取全銜(不簡稱)為主,至於中間層級之單位則視情況省略之(否則經常會太冗長),當然此時若有團體名稱權威控制,則可收事半功倍之效。

  • 一般出版社則多依CNS標準或ISBN中心之簡稱標準:此多用於出版項之簡稱著錄,至於團體標目則建議仍以全銜著錄為原則。

    例外:只有外文名稱之中國著者(個人或團體),且無法查獲其中文名稱者,欄號7__逕記錄其外文名稱,並按題名取著者號。(參閱CCR24.2)
    例:70_ _0 $aMify O.
      71_ 02 $aDigi Press

 

【參考資料】

  • 《中國佛學人名辭典》

  • 《佛教圖書分類法使用手冊》
    其中「佛教常用著者人名索引」之凡例七,有關西藏、泰國、緬甸等地區佛教人物之特殊稱謂。

  • 「NBINet合作編目書目資料處理原則」中之附錄F,國家圖書館國際標準書號中心之"機關團體簡稱標準(初稿)" (89.12.21)

  • 陳友民,「國家圖書館僧名規範及著錄要點」(90.05.08)

  • 黃莉玲,「國家圖書館機關團體權威記錄著錄原則(初稿)」(90.03.28)

發布日期:2001年05月29日 最後更新:2018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