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CMARC著作方式如撰稿是放700段還是702段呢??那計畫主持, 共同主持, 協同主持, 研究主持是放700段還是702段呢??文字, 文字撰述是放700段還是702段呢?那如果在MARC 21又是該著錄在那裡??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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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CMARC著作方式如撰稿是放700段還是702段呢??那計畫主持, 共同主持, 協同主持, 研究主持是放700段還是702段呢??文字, 文字撰述是放700段還是702段呢?那如果在MARC 21又是該著錄在那裡??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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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回覆問題如下:對於文字資料而言,撰稿者、計畫主持主持人等一般被視為主要作者,著錄於CMARC欄位7XX及MARC 21欄位1XX。因為沒有實際看到在編文獻,只能說大概如此,但實際上,您必須就資料類型,以及在編文獻主要著錄來源上所呈現的樣貌,來決定使用適當的MARC的欄位。AACR2有主要款目(main entry)的概念,CCR雖無main entry的概念,但實際著錄時,會區分主要著者與輔著著者。CMARC著者段7XX著錄情形如下:記載作品之個人、團體以及家族著者。作品之主要著者(作品之創作者)記載於欄號700,770,780,720或790;其合著者(作品次要之創作者)記載於欄號701,771,781,721或791;其輔助著者(編、譯、校訂或對作品有貢獻者)記載於欄號702,772,782,722或792。主要款目,一般指創作者或第一創作者,著錄於MARC 21之1XX段,不能重複,所以,一但擇定主要款目後,其餘順位之創作者或貢獻者便被置於7XX段。問題:撰稿是放700段還是702段呢?? 若撰稿只有1人,著錄於──CMARC的700 ;MARC 21的100。若撰稿有2人,著錄於──CMARC的700(第1人)、701(第2人);MARC 21的100(第1人)及700(第2人)。問題:計畫主持, 共同主持, 協同主持, 研究主持是放700段還是702段呢??計畫主持人、共同主持人、協同主持人,基本上皆屬創作者,視為主要作者。著錄於CMARC的700(第1人)、701(排名第2的計畫主持人、共同主持人、協同主持人等),701可重複多個。著錄於MARC 21的100(第1位計畫主持人),其餘皆著錄於700。總之,若採用MARC 21著錄資料,要學會區辨主要款目1XX與附加款目7XX。若採用CMARC著錄資料,要學會區辨主要著者(700)、合著者或其他相當主要著者(701)、輔助著者(702)。錢月蓮敬答 20150306
發布日期:2015年03月04日 最後更新:2019年0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