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機關編印的年報、統計之類的出版品,常因組織的變動而變更刊名,甚至連出版者也有異動的情形,此對於編目作業頗為困擾。例如《臺灣農業年報》與《農業統計年報》原分屬於臺灣省政府農林廳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兩不同機關的出版品,編目時到底應合併編製一筆書目紀錄,抑或分建二筆書目紀錄,常常造成我與其他同事有不同的看法與作法。同事多堅持建立一筆書目紀錄,而我則認為它們本是兩刊,是不同年代、不同機關但有延續性關係的期刊,應編製兩筆書目紀錄,請問我們到底應如何處理?而 貴館又是如何處理的?

暱稱
劉惠珍
問題
政府機關編印的年報、統計之類的出版品,常因組織的變動而變更刊名,甚至連出版者也有異動的情形,此對於編目作業頗為困擾。例如《臺灣農業年報》與《農業統計年報》原分屬於臺灣省政府農林廳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兩不同機關的出版品,編目時到底應合併編製一筆書目紀錄,抑或分建二筆書目紀錄,常常造成我與其他同事有不同的看法與作法。同事多堅持建立一筆書目紀錄,而我則認為它們本是兩刊,是不同年代、不同機關但有延續性關係的期刊,應編製兩筆書目紀錄,請問我們到底應如何處理?而 貴館又是如何處理的?
分類
答覆內容

1 “期刊變動問題”通常指刊名改變、刊期改變、出版者(或編印者,下同)改變等情況而言。刊期改變、出版者改變兩種情況,反映在著錄上問題較小,通常於原書目紀錄附註項中加以說明,勿須另編一筆書目紀錄。

2 至於刊名改情況較複雜,一般有下列幾種情況:一是期刊內容性質改變而改刊名;二是數種期刊合併而改刊名;三是原期刊分衍為若干種期刊;四是刊名副刊名的變動等。除了第四種情況,可於原書目紀錄附註項中,註明副刊名變動的情形外,其餘的最好另編製一筆書目紀錄,以使記錄文字較完整、詳備、清楚。

3 方便檢索:刊名的改變,連帶而及地是期刊檢索的問題。尤其是刊名前幾個字有不同之處,如不另編製一筆或一條檢索款目,檢索上就有不便之處。為了方便檢索,通常會另行編製一筆書目紀錄,同時分別於新舊書目紀錄中加註說明文字,以說明兩刊之間的繼續或沿承關係。不過,現在由於電腦具備強大之功能,基本上需不需要另建一筆書目紀錄,基本問題不大。但附註項文字如過於複雜繁富,著錄時較不易交代清楚,對讀者的檢閱利用也比較不便。

4 敘述清楚:也有人主張將改名前後之兩刊,記錄於同一筆書目紀錄中的作法。有此種作法自是可以,同時它還有簡化編目作業之效。但對於改刊名較頻繁之期刊,附註文字恐有“敘述雜夾,眉目不清”之虞。故為避免編目作業困擾起見,通常以建兩筆書目紀錄為原則,以建一筆書目紀錄為例外。

5 期刊之附註文字可能比一般書要多很多,例如期刊著名之主編者或總編輯,期刊另發行之附刊、增刊、專號等,再版之某卷期或某號,在在都需要於附註項加以交代。因此,對於前後改名之兩刊,如只建一筆書目紀錄,可能有敘述不的弊病,但如分建兩筆書目紀錄,就可將附註內容敘述得一清二楚,文字簡約且條理分明。

發布日期:2011年01月17日 最後更新:2020年07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