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在編目規則中地圖資料為何另成一種類型,立專章敘述之?難道不能歸於“非放映型靜畫資料”中論述嗎?又立體地圖或地球儀,難道不能歸於“立體資料”中論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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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在編目規則中地圖資料為何另成一種類型,立專章敘述之?難道不能歸於“非放映型靜畫資料”中論述嗎?又立體地圖或地球儀,難道不能歸於“立體資料”中論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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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覆內容

地圖資料是歷史比較古老,資料類型比較繁富,同時在編目上又具有特點的一種文獻。茲為明瞭起見,簡述如下:

1 “資料類型繁富”:即以《中國編目規則》(第3版)“5.0.1”條來看,就包括平面地圖(單張地圖)、立體地圖、計畫圖、航空與航海地圖、天體圖、地圖集、地球儀、街道圖、區域圖、地形圖、航照圖、衛星影像圖、鳥瞰圖等。本條所舉,尚未包括手稿地圖、古地圖(畫方計里法),以及掛圖、紙牌等另含有地圖資料者,可見其資料類型之多種多樣。

2 “編目具有特點”:是指製圖細節項而言,即指有關比例尺、投影法、經緯度及晝夜平分點等數據之著錄(“5.3”)。

3 由於資料類型的多樣,連帶而及使得稽核項所使用之計量單位,也相對的比較複雜,例如張、幅、軸、冊、座等。

4 基於以上的因素,因此,編目規則立有專章,以便於一個單元內敘述之,俾便編目人員檢閱利用。如分散入相關資料類型章節敘述,不僅不能凸顯地圖資料的特色,同時又增加編目人員檢閱利用上的困擾。實踐證明將有關地圖資料之編目規則,立一個專章敘述不失是較簡明實用的辦法。

5 至於地圖資料為何不歸於“非放映型靜畫資料”中論述,是基於自古以來,即將靜畫和地圖視為兩種不同的資料類型。靜畫大多是以藝術或藝術複製品為主的資料,而地圖則是以實用為主的圖,兩者性質和用途是不同的,故不宜將地圖入“非放映型靜畫資料”中論述。

6 對於立體地圖、地球儀與立體資料關來看,就立體地圖、地球儀的外部形態來看,固然它們也是一種立體資料,但就其內在性質和用途來看,它們又是屬於地圖資料的一種,如歸於“立體資料”敘述,較有主從失序、喧賓奪主之虞。有鑑於此,歸於地圖資料敘述自是較順當的做法。  

發布日期:2011年01月17日 最後更新:2020年07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