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圖書分類法》增訂8版“912.33”類目為“管絃樂協奏曲”,“912.39”類目為“聲樂附管弦樂”,惟後者類目注釋註有“協奏曲入此”之字樣, 因而極易造成標引作業的困擾。究竟此二類目應如何區分,請給予說明,以釋疑惑!另外“912.39”類目的“弦”字與其他類目寫法不一致,是否需統一,也請一併解答

問題
《中國圖書分類法》增訂8版“912.33”類目為“管絃樂協奏曲”,“912.39”類目為“聲樂附管弦樂”,惟後者類目注釋註有“協奏曲入此”之字樣, 因而極易造成標引作業的困擾。究竟此二類目應如何區分,請給予說明,以釋疑惑!另外“912.39”類目的“弦”字與其他類目寫法不一致,是否需統一,也請一併解答
分類
答覆內容
1 依據《教育文藝辭海》(夏征農主編,臺北市:臺灣東華書局,1993.07)頁515“協奏曲”條略謂:“協奏曲”原指16世紀義大利的一種有樂器伴奏的合唱曲,以別於無伴奏合唱。17世紀後半期起,指由幾件或一件獨奏樂器,與一小型弦樂隊互相競奏的器樂套曲。用幾件樂器者又稱“大協奏曲”,用一件樂器者又稱“獨奏協奏曲”。近代協奏曲為一件獨奏樂器與管弦樂隊協同演出的大型樂曲,通常包括三章。此外,尚有結合人聲與樂隊而寫成的協奏曲。 2 由上所述,可知《中圖法》增訂8版“912.33 管絃樂協奏曲”類與“912.39 聲樂附管弦樂”類(協奏曲入此)兩者,基本上應是有區別的,而分入該兩類之文獻自然也不同。換言之,前者之“協奏曲”,是指一件獨奏樂器與管弦樂隊協同演出的大型樂曲;後者之“協奏曲”,則指結合人聲與樂隊而寫成的樂曲,以人聲為主的一種協奏曲。 3 “絃”、“弦”兩字屬異體字,其偏旁一則從“絲”一則從“弓”,但其意義及用法相同,可以通用。唯使用之際,在同一書內或同一篇文章內,行文時宜避免交互使用之情形發生,以免體例上有不一致的弊病。
發布日期:2010年01月01日 最後更新:2020年07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