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中文圖書分類法》(2007年版)類目“578.2 中華民國外交”,察其立類用意,似乎適用於1949年以前統治之大陸地區,惟就類號“578.294”與“578.298”二者來看,似乎並不適用於目前情況。 2 《中文分類法》“578.831-.877”註釋文字:“按世界區域及分國表複分”,臺灣地區號碼為“33”,職是之故,注文似乎不夠嚴謹? 3 有關“租借地”文獻,《中文分類法》類號“574.18”不知可否仿“578.2”複分?因為標引港澳等地時,如按舊表類號應為“578.294”,但目前港澳...

問題
1 《中文圖書分類法》(2007年版)類目“578.2 中華民國外交”,察其立類用意,似乎適用於1949年以前統治之大陸地區,惟就類號“578.294”與“578.298”二者來看,似乎並不適用於目前情況。 2 《中文分類法》“578.831-.877”註釋文字:“按世界區域及分國表複分”,臺灣地區號碼為“33”,職是之故,注文似乎不夠嚴謹? 3 有關“租借地”文獻,《中文分類法》類號“574.18”不知可否仿“578.2”複分?因為標引港澳等地時,如按舊表類號應為“578.294”,但目前港澳已歸屬中國(即“中華人民共和國”),與此相關的類號“574.18”如不能仿分,則無法展開子目,港澳相關文獻也無法標引?不知是否有較妥善的處理方式,以解決棘手問題?請惠予解答,以釋疑惑。謝謝! 另外,在類號574.18中,若是要處理關於租借地的書,不知可否仿578.2複分?因為在處理香港等書籍時,按舊表類號是置於578.294。按新表構想,這些地方已屬中華人民共和國所有,而在相對應類號594.18之下,卻無類號可以複分。不知有無較好的處理辦法?謝謝
分類
答覆內容
1 《中文圖書分類法》(2007年版)類目“578.2 中華民國外交”,係根據《中國圖書分類法》(增訂7版)“578.2 中國外交”加以修訂的,部分類目適用之範圍,例如租借地(578.294)及各地外交問題(578.298)二類目前已不適合,宜斟酌加以調整。 2 誠如 臺端所論,類目“578.294 租借地”與“578.298 各地外交問題”二者,已不適用於目前情況了。分析該類立類緣由,實係反映當時時代之實情:中華民國既統治了整個中國,各地方自然有涉外事務;另租借地係前清所留下來的問題,直至抗戰期間才廢除。職是之故,設立相關類目,可以解決有關租借地及地方對外關係文獻的標引問題。惟目前政府播遷來臺,此二者俱已成明日黃花過時矣,自然宜斟酌加以檢討。 3 《中文分類法》類號“578.831-.877”註釋文字:“按世界區域及分國表複分”,基本上應無錯誤。編製分類法時,所加註之注釋文字,通常採概括文字敘述之。故類號“578.831-.877”中之“33”(臺灣)自然排除在外,就目前一般人之理解而論,臺灣仍然是地理名稱,而非國家名稱。有關外交事宜,仍屬國家職權,應以中華民國外交號碼(578.2)標引之。 4 港澳兩地係回歸中國大陸,其性質並非租借地,故與該類目涵意不合,如於該類下編列子目恐有不妥。至於各地方涉外事件,由於該類文獻不多,故即使未立類,仍分入類號“574.18”(其實本類就是特類),基本上應無大礙,可暫緩考慮立類。
發布日期:2010年01月01日 最後更新:2020年07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