團體作者為“國立大學”,文獻著錄時團體標目“國立”兩字是否可省略?又若是私立大學,“私立”兩字是否也可省略?本人曾查過“全國圖書書目資訊網”,以“國立清華大學”為例,有的圖書館照錄“國立”二字,有的則否。如以《中國編目規則》為準,似應予著錄才對,為何沒統一?另外,對於學校的次級單位 ─ 例如學系,是否應著錄於“副標目”的位置?請惠予解答,謝謝!

問題
團體作者為“國立大學”,文獻著錄時團體標目“國立”兩字是否可省略?又若是私立大學,“私立”兩字是否也可省略?本人曾查過“全國圖書書目資訊網”,以“國立清華大學”為例,有的圖書館照錄“國立”二字,有的則否。如以《中國編目規則》為準,似應予著錄才對,為何沒統一?另外,對於學校的次級單位 ─ 例如學系,是否應著錄於“副標目”的位置?請惠予解答,謝謝!
分類
答覆內容
1 依《中國編目規則》相關規定,文獻著錄時團體標目“國立”兩字不可省略,“私立”兩字則可省略(參閱“24.2.1”條)。例如文獻上原題“國立臺灣大學”、“私立靜宜大學”,著錄時分別著錄為“國立臺灣大學”、“靜宜大學”。前者“國立”兩字不省略,後者則省略了“私立”兩字。 2 細考“國立”(或“省立”“縣立”“市立”等)二字,著錄時之所以不能省略之原因,是因為政府機關名稱常有使用通名之作法,即名稱中常無識別名稱字樣,例如“國立編譯館”“臺北市立美術館”等機構,但稱“編譯館”“美術館”,而不稱“ xx(即識別名稱)編譯館”“ xx(即識別名稱)美術館”。因此,文獻著錄時如不著錄“國立”“省立”“縣立”“市立”等字樣,實在無法使人“見名知其所指”。 3 學校的次級單位 ─ 例如學系,應著錄於“副標目”的位置。 4 根據上述,如以 臺端所舉“國立清華大學”為例,著錄時應遵照《中國編目規則》規定,著錄為“國立清華大學”才對。換言之,即著錄時“國立”二字,以不省略為原則。唯編目規則僅是文獻著錄時提供參考的規範而已,各館實際的作法常是“因館制宜”的,無法有一硬性的規定,這或許是著錄時無法統一的根本原因了。
發布日期:2010年01月01日 最後更新:2020年07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