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編目規則(84年修訂版)

修訂緣起

 「中國編目規則」主要是遵循國家圖書館原訂「中文圖書編目規則」之精神與體制,另參考英美編目規則之目錄著錄原則,並考慮到我國目錄著錄之實際需要而研訂。自民國72年印行出版以來,已經國內圖書館普遍採行,做為記述編目的準則。民國74年,更編訂「中國編目規則簡編」,以因應中、小型圖書館之需要。多年來,根據各館的使用經驗,認為若干條文有新重檢討之必要;加以「英美編目規則第二版」1988修訂版(AACR2R)的問世,更使圖書館界對修訂「中國編目規則」的期盼更加殷切。有鑒於此,中國圖書館學會分類編目委員會於民國79年冬即著手「中國編目規則」的修訂工作,歷時三年半始告完成,於民國84年版修訂版發行。


修訂原則

分類編目委員會在計劃修訂「中國編目規則」之初,即為修訂原則斟酌再三,最後決定仍然以保存傳統、迎合世界潮流、適應實務使用,作為修訂的目標,承續原來研訂「中國編目規則」的基本精神,據此定下三項修訂原則:

  1.  保存「中國編目規則」原有的特色

    「中國編目規則」第四章善本圖書及第十一章拓片為中國文化的傳統特色,儘量保留原來條文,但尊重專家意見,擴大善本圖書的適用範圍,凡線裝古書的編目得依第四章著錄。 AACR2中規定的檢索點有主要款目與附加款目之分,而「中國編目規則」則泛稱檢索款目,修訂版仍然維持原有設計,不採用主要款目的觀念。主要原因是編目自動化之後的線上目錄,無論從任何檢索點查詢,得到的書目資料,其內容並無差異,主要款目的重要性大為降低,實在沒有必要為主要款目的選擇,大費周章,訂定細則。
  2.  參考「英美編目規則第二版」1988修訂版

    AACR2列有選擇性的條文(Optional , Optional addition),本修訂版酌予採用,在條文號碼前標以星號「*」,提示編目員可自由選用,以適應個別需要。 對並列語文資料的著錄,AACR2有較詳細的規定,本修訂版亦擇要參酌採用。 未正式出版的作品,其著錄方式與正式出版品稍有不同,AACR2R有新規定,本修訂版一併採納。
  3. 配合編目實務的需求

    編目規則的編訂應能滿足編目工作的需求,「中國編目規則」的採行已有十年,根據各館多年的使用經驗,提出許多質疑與建議,對於質疑之處,詳加剖析,說明清楚;對於建議事項,若合理可行,則予以採納,或溶入原有條文之中,或另增新款,力求周延完善。

修訂要點

「中國編目規則」的修訂,採逐條討論方式,由點而面,從條款到篇章,大部分條款維持不變,其他部分則或增刪文字、或添加實例、或合併條款、或擴增條文,完全依實際需要而定。歸納修訂的內容,可分為下列十點:

  1. 確定著錄項目為八大項 依據國際標準書目著錄(ISBD)規定,著錄項目包括八大項:

    (1)題名及著者敘述項,(2)版本項,(3)資料特殊細節項,(4)出版項,(5)稽核項,(6)集叢項,(7)附註項,(8)標準號碼及其他必要記載項。原「中國編目規則」另增追尋項一項,成為九大項,引起不少困擾。其實,追尋項記載的事項並不屬於著錄項目的範圍,它的目的在記載記述編目後所選定的檢索款目以及主題標目,對卡片形式的目錄具有備忘作用,用以揭示書目記錄的檢索點;對線上目錄則無此必要。修訂版在著錄項目的條文(1.0.1)刪除追尋項,但保留記載追尋事項之相關條(1.9,1.9.1,1.9.2),僅製作卡片目錄者參考遵循。
  2. 釐清著錄來源的觀念 「
    中國編目規則」只有主要著錄來源的規定、未作指定著錄來源的陳述,顯然對著錄來源的詮釋,有欠周全。修訂版為釐清著錄來錄的觀念,每一類型資料均列出該資料之主要著錄來源;而每一著錄項目則明訂其指定著錄來源。
  3. 增加選擇性條款的運用
    為了適應各圖書館不同的需求,編目規則中的條文,不一定要全部採納,為此AACR2特別編列若干選擇性條款,由各館員自行決定是否採行。修訂版在此類條文前加註星號「*」,以提醒編目者,若有必要,可以著錄;若無必要,則可省略。例如資料類型標示款即屬選擇性條款,各館可自行決定是否著錄資料類型名稱(見1.1.2款)。
  4. 增訂未正式出版資料之著錄條款
    關於未正式出版品的出版項著錄方式,在原編目規則中沒有明文規定,引起不少困擾,修訂版特別增列條款,規定未正式出版之作品,僅著錄其年代,不必著錄其出版地及出版者(見1.4.1.1,1.4.2.7,1.4.3.9,1.4.5.6諸款)。
  5. 增加「分析」條款之內容
    由若干部分組成的作品,除應編製完整的書目記錄外,亦應分析各部分的書目資料,做成分析款目,以供檢索。分析的方式主要有三種,一為集叢及多部分組成作品的分析,即各部分單獨編目,而將共同題名(或集叢名)記於集叢項;二為將各部分之書目記錄記於附註項的分析方式;三為「在」分析。除此以外,修訂版另增「多層次著錄」的分析條款(見14.6,14.6.1,14.6.2款),供編目單位多一種選擇著錄分析的方式。
  6. 明訂「團體標目」中本國與外國政府機關的標目格式
    有關訂定本國政府機關標目之各款(見24.2.4.1款~24.2.4.7款),各款條文之首另加「我國」二字,以便與外國政府機關標目之條款(見24.2.4.8款)有所區別。至於大陸地區的政府機關標目依本國政府機關標目之規定訂定,但加註「中國大陸」字樣,置於圓括弧內。
  7. 增訂「劃一題名」條款
    有些作品常因版本不同或譯本迥異而有不同的題名,這種情形尤以宗教經典、文學作品、古典音樂作品等最為常見,編目時可以使用劃一題名,並立為檢索款目,使目錄中不同題名的同一作品匯集一處,以便檢索,這就是劃一題名的主要功用。 「中國編目規則」中有關劃一題名標目的條款,僅有概略性說明,對各類型資料的劃一題名,則缺乏詳細規範。修訂版特別參考AACR2 1988修訂版,針對中文資料的特性,同時考慮線上目錄的需求,研訂有關文學作品、古典音樂作品、宗教經典等劃一題名之編訂方式(詳見第25章)。
  8. 擴展「人名標目」的選擇範圍
    依據選擇人名標目的規定,一人有二個以上名號者,應擇其著稱者為標目。在目錄中,一個人只能立一個人名標目,其他未經採用的名號,則以「見」參照款目來連結。這樣的規定,對使用不同筆名發表不同領域或不同風格作品的著者而言,並不恰當。因此,修訂版在第21章人名標目部分,增加一條款:「若作者以不同之筆名或本名題署於不同寫作領域或風格之作品,且各署名均已相當著稱,則可同時採用各署名為標目,並立參照款目連結之;若無法確定,仍依22.1.1款擇定之(見22.1.2.3款)。 同時,在第26章參照,增列人名之參見款目條款:「個人之名字在目錄中使用不同之標目時,得立「參見」款目互見之。」(見26.1.2.1款)。
  9. 增列「集叢名稱」之參照條款
    「中國編目規則」在「參照」一章中,僅有人名、團體名稱、地名之參照條款,集叢名稱之參照條款則付之闕如。因此修訂版增訂集叢名稱之「見」款目及「參見」款目,以供採行(見26.3.1,26.3.2款)。
  10. 普遍增加實例說明
    「中國編目規則」出版以來,圖書館編目界一直盼望能另編使用手冊,詳細解說各條款的含義及使用方法,但始終未能如願。由於使用手冊的編纂,耗時費力,蹉跎多年,仍未編成,為彌補缺乏使用手冊的不便,修訂版於各條款之後,儘量多舉實例,藉以說明條款的使用,紓解文字表達的不足,增進編目員對編目規則的瞭解。 

編排體例

  1. 本規則內容分為二編,甲編「著錄」部分,說明如何著錄各類型資料之書目資料;乙編「標目」部分,則闡釋如何選擇檢索款目及確立標目形式。
  2. 甲編含總則、圖書、連續性出版品、善本圖書、地圖資料、樂譜、錄音資料、電影片及錄影資料、靜畫資料、立體資料、拓片、微縮資料、電腦檔、分析等十四章。
  3. 乙編含檢索款目之擇定、人名標目、地名、團體標目、劃一題名、參照等六章。
  4. 甲編之條文(第十四章除外)採助記性編號,例如:1.2為總則之版本項,2.2為圖書之版本項,3.2為連續性出版品之版本項,其餘類推。
  5. 各條文多編有實例,以提供實際編目之參考,並有助於條文意義之瞭解與掌握。
  6. 凡條文前加註星踸「*」者,係選擇性條文,表示各館可視需要擇用之。

使用說明

  1. 本規則適用於各類型圖書館或資料單位著錄各類型資料,編目資料可記錄於3吋X5吋(7.5公分X12.5公分)之目錄卡片,或機讀目錄中,卡片格式可參考本規則1.0.4各款;機讀格式則請參考「中國機讀編目格式」第四版。
  2. 著錄各資料類型時,除根據該資料適用之章節條文外,同時須參考第一章「總則」有關條文。若著錄之資料包含多部分內容,則須根據第十四章之規定,分析其部分內容。
  3. 條文下所舉之實例,凡加註「註云:」字樣者,實際編目時勿於各附註項前加「註云:」二字。
  4. 凡有助於讀者查尋或辨識某一資料之款目,均可立為檢索款目,檢索款目之形式應依其性質按本規則乙編擇定適當之條文確立之。
發布日期:2000年02月20日 最後更新:2018年12月18日